更新时间:2017-12-13 10:42:01
金融科技的提高爲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标准开展提供了弱小动能。地方银行顺应时代开展和金融业的需求,及时牵头树立了上海票据买卖所,并于2016年12月8日正式上线运转,具有票据电子化集中买卖、零碎托收和dvp清算等诸多功用。这一电子票据一致交流平台的搭建,大大进步了票据业务的平安性和便当性,爲实体经济拓展融资渠道,放慢金融商品创新,推进经济社会开展发明了有利环境。
票据买卖所的积极作用
一是无效改动了区域割裂和信息不对称成绩。电子票据集中交流平台无效污染了市场环境,添加了市场通明度,使银行票据的转让和流通愈加顺畅,充沛发扬了票据的领取和投融资功用,紧缩了票据中介机构的m88体育官方网站的业务范围,无力遏制了票据造假、套现获利等合法行爲,强化了票据市场的一致管理。
二是无效提升了企业融资和票据买卖效率。电子票据集中交流只需求银行在操持企业电票业务时,“对电子商务企业请求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经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买卖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停止在线审核。企业请求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材料。”简化了电票贴现的贸易背景冗杂的审查顺序,爲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当。
三是无效进步了对市场的风险管控才能。票据业务风险触及信誉、市场、操作、品德等多方面、多环节的风险点。传统纸质票据容易遗失,也难以实行无效监管,致使众多票据中介以虚拟的同业身份介入银行间转贴现买卖,招致倒打款买卖、代保管买卖、清单买卖、一票二卖、销规模等违规买卖盛行,引发许多票据风险案件。电子票据采用线上买卖合同自动生成,零碎自动清算,完成了方便快捷,平安高效。
四是无效提升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电子票据集中交流不只使央行作爲中心参与者能便捷地在全市场挑选契合政策的票据,而且其通明化的操作方式将更无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拓宽再贴现政策工具的操作空间。同时,票据电子化操作方式使得隔夜的再贴现操作成爲能够,可以明显进步货币政策灵敏性,使得票据在加强货币政策施行效果、促进信贷构造调整、引导扩展中小企业融资范围等方面发扬了重要的作用, 从而有利于微观经济调控、波动货币供给。
《票据法》需求完善
电子票据集中交流平台爲银行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带来了诸多便当,但是,它招致了行业法规、制度的绝对滞后。标准票据业务的现行《票据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顺应电子票据买卖业务的开展需求。
一是票据融资性功用缺乏法律保证。融资性票据在一定水平上可以处理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成绩。《票据法》第10条规则:“票据的签发、获得、转让,必需具有真实买卖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这标明,我国现行的票据制度扫除了融资性票据,不允许当事人在没有真实根底买卖关系的状况下从出票人、背书人处购置票据。现实上,融资性质的票据曾经在银行业务中占据很大份额,却又限于真实买卖关系的法律限制成了为难的存在。实务中爲躲避法律强迫性规则,一些企业与银行虚拟买卖合同,招致无法划分合理的市场融资行爲和骗取银行存款资金等守法违规行爲,因而一刀切式的要求真实买卖的规则制约了票据市场的开展。
二是电子签名未获得《票据法》确认。从《票据法》第4条、第7条的规则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票据法》并没有明白签章的电子方式,电子签名尚不契合《票据法》合法性要件。虽然《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则“可行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许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能”,但《电子签名法》中的“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方式所含、所附用于辨认签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票据法》第7条中的“签名”是指当事人的本名,可见二者外延并未一致。因而,可以说《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并没有处理《票据法》要式行爲在电子化进程中的法律效能成绩。
三是纸质票据电子化存在合法性争议。表如今纸票电子化进程中对票据背书延续性的应战。200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零碎(ecds)以来,有关纸票电子化并没有明白的法律标准。《票据买卖管理方法》规则:“贴现人操持纸质票据贴现后,该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注销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方式停止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许其他买卖行爲。贴现人该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依据该规则,当经审验的票据存入代理行的保管金库后,纸票实物就不再在票据市场中流转,而仅有代表纸票的电子化信息存在于托管零碎中,随后的票据买卖都在零碎中停止,纸票实物上将不再停止签章背书。实践上,依据《票据法》背书延续的要求,在票据背书栏和被背书栏内无称号的,不是合法的票据权益人,现实上形成对《票据法》标准的违背。
四是对企业票据失信缺乏惩戒机制。票据业务的展开该当树立在信誉的根底上。在兴旺国度的票据市场中,商业票据占比拟高。现行《票据法》对各类票据失信行爲缺乏必要的标准,致使商业票据难以被社会普遍承受,也是制约票据市场开展的重要要素。另一方面,受企业信誉情况的制约,金融机构出于躲避业务风险的目的,愈加情愿操持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票据业务的领取和融资行爲过于依赖银行信誉,从而使以银行信誉爲根底的银行票据在我国票据市场中一枝独秀,制约了商业票据的运用和流通,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开展。
完善《票据法》的建议
一是取消对融资性票据的限制。在应用票据融资成绩上,应坚持疏堵并举,允许合理的融资性票据存在并使其合法化。建议修正《票据法》时,保存第10条真实买卖关系的规则,同时添加融资性票据的受权征引性规则,从而保证买卖性票据与融资性票据的区分。
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规则重在维护票据买卖平安和票据流通,现实上一定水平限制了融资性票据的开展,不少学者以为该条违背了票据无因性准绳,主张删除第10条内容,放开对融资性票据的限制。对此,笔者以为,《票据法》第10条规则并不是对票据效能的否认,是基于我国金融政策的需求对融资性票据作出的过度限制,并不会形成对票据无因性准绳的毁坏。假如删除该条,我国票据法准绳就从绝对无因性转化爲相对无因性,就意味着任何状况下都不可以缘由关系抗辩,本质上抹煞了融资性票据和买卖性票据的区别。
融资性票据是该当遭到监管的,发行本钱绝对较高,而买卖性票据又没有准入限制,假如对两者不加区分,融资性票据就会因其本钱高于买卖性票据而不被市场选择,监管就得到意义。笔者以为,赋予融资性票据的合法位置,可以经过补充“融资性票据的发行条件由其他法律法规另行规则”,或由人民银行《票据管理施行方法》加以明白。
二是明白数据电文的《票据法》效能。建议在《票据法》第2条添加1款:“以数据电文方式作成的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异样效能。”既保证了电子票据的法律位置,又保有电子票据的特殊性。同时,修正《票据法》中关于签名的规则,建议扩展书面方式签名的范围,供认数据电文可以作爲书面方式的一种,完成与《电子签名法》的互相印证。
三是明白电子票据入法准绳。《票据法》该当赋予电子票据应有的法律位置,确认电子票据的合理性。假如将电子票据作爲新的票据品种归入现有的票据法律制度中,需求添加电子票据与传统票据在占有、转让、背书、签章等方面不同的规则,触及对现有的《票据法》普通规则大幅度修正。同时,立法的滞后性又会致使《票据法》无法穷尽电子票据的全部方式。因而,建议由《票据法》对电子票据停止定性,其他有关电子票据的详细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独自的法规、制度停止约束,确保电子票据标准灵敏地顺应时代开展。
四是树立票据失信惩戒机制。发行融资性票据的关键在于企业的信誉,中小企业只要将其偿债才能、信誉等级、盈利才能一系列目标通明化,融资性票据才干完成其流通性、融资性的使命。票据一旦遭到不当拒付,假如对出票人不采取任何措施,势必会损害票据信誉的安康开展。日本多年前就树立了拒付奖励制度,其内容爲要求各加盟银行按照票交所的规则,在一活期限内,中止向拒付票据的债权人提供银行金融效劳,并不得向其提供存款。经过这一制度的施行,维持了票据市场信誉次序,提升了票据流通效率。自创日本的拒付奖励制度,可以树立票据失信惩戒机制,经过剥夺不当拒付债权人票据运用等权益,降低其企业信誉,促使票据债权人盲目实行债权,维护票据市场次序。